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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魂 发表于 2009-3-8 09:41

洗澡烫伤脚索赔起纷争 法院判浴池赔2900余元

洗澡烫伤脚索赔起纷争 法院判浴池赔2900余元

来源:大连晚报
  本报讯 中年市民傅先生来到我市一家浴池洗浴,他在进行电气石汗蒸时觉得双脚被烫,随后来到第四人民医院,结果诊断为烫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浴池老板派人看望过傅先生,但当傅先生事后提起索赔时,被告浴池却提出原告从浴池出来时并无伤情。中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消费环境,也没有安全警示,对原告人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安全保护意识不够,应承担次要责任。今年2月下旬,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08年6月22日22时许,傅先生来到某浴池洗浴。傅先生在电气石汗蒸房内进行汗蒸时,觉得双脚被烫了,他当即向工作人员讲明自己双脚被烫了,随后穿好衣服来到医院治疗,翌日,傅先生双脚出现烫伤,在医院的门诊部敷药治疗,伤情不见好转,于当月28日来到第四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双足热烫伤4%,傅住院治疗13天后伤愈出院。傅先生住院期间,浴池领班受老板委托前来看望傅先生,但当傅先生出院与浴池老板协商赔偿时被拒绝。傅先生将某浴池起诉到法院,索赔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5000余元。
  浴池委托代理人在法庭说,原告确实在我浴池洗浴过,当原告说烫伤离开浴池时,看不出有伤情,他对伤情进行医疗时,我浴池工作人员看望过他,但过了一段时间,原告向我浴池提起索赔。被告认为,原告从我池浴离开时并没有伤情,他的伤情并非在我处造成的,因此被告不应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原告作为消费者来到被告处接受洗浴服务,被告没有提供安全消费环境,也没有做出安全警示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导致原告人身发生伤害,理应赔偿。被告称原告伤情不是在其浴池造成的,未能提供原告伤情形成的其他原因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消费场所应当具有安全保护意识,对自己受伤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日前,中山区法院计算了原告的合理损失后按60%标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浴池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900余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wzdcw 发表于 2009-3-9 07:17

羡慕楼主的确是很羡慕,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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